本文系針對(2022)1103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咨詢案件所作的觀點總結。人民法院就專業(yè)性問題委托有關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是建設工程審判中經常遇到的一個程序性問題。由于法院選擇鑒定單位的程序非常嚴格,所以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意見有相當大的證明力。在司法審判中,針對法院在已經組織過工程鑒定后,當事人應當如何提出異議才能爭取到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呢?
NO.1
相關原則
由于鑒定結論直接關系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甚至決定著對案件的實體處理,因此如何委托鑒定、鑒定單位如何鑒定、鑒定結論如何采信等問題,對正確處理此類案件顯得尤為重要。關于當事人不服一審鑒定結論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為防止鑒定出現(xiàn)過多過濫的現(xiàn)象,大多法院都確定了以下原則:鑒定工程的造價或者工程款的數(shù)額不通過鑒定可以確定的,則不作鑒定;必須通過鑒定才能確定工程價款的,要盡可能地減少鑒定范圍,能不全部鑒定的,則不進行全部鑒定。在一審訴訟中已經委托鑒定的,如果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具有相應的資格,鑒定程序合法,且經過一審庭審質證,鑒定人也出庭答復的,當事人就鑒定的事項上訴請求二審重新鑒定地,原則上不予支持。二審期間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存在鑒定結論不予認定情形外,原則上不予準許。但當事人提供新證據(jù),證明鑒定結論確有錯誤的,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當事人雙方訴前共同委托了鑒定,訴訟期間一方當事人不予認可,要求重新鑒定的,如果沒有相反證據(jù)和充分理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NO.2
缺陷表現(xiàn)
一審鑒定結論存在的缺陷表現(xiàn)在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程序缺陷主要是:1、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2、法院委托鑒定的事項不明,或者委托鑒定事項與案件處理無關;3、鑒定過程中法院未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材料、案件事實、責任等作出結論性的認定;4、鑒定單位未征詢當事人的意見而直接作出鑒定結論,或者對鑒定結論未經質證而直接作為定案依據(jù);5、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且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不予認可。實體缺陷表現(xiàn)為:1、鑒定單位隨意干預甚至改變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內容;2、鑒定結論缺乏事實依據(jù)或者依據(jù)不充分。審判實踐中鑒定結論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現(xiàn)為程序性缺陷。由于二審法院的審判權受制于當事人的上訴主張和請求,因此對當事人在上訴中不服一審鑒定結論的,二審法院首先應當針對當事人不服鑒定結論的理由和依據(jù)進行審查,對鑒定結論存在一定缺陷但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又不足以影響鑒定結論公正性的,二審法院原則上不予審查,不再重新委托鑒定。
NO.3
缺陷處理
由于上述存在的缺陷對鑒定結論的影響力不同,因此二審法院在具體審查時應分以下不同情況處理:1. 鑒定單位或鑒定人員不具備法定鑒定資格的。由于鑒定資格是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從事相應鑒定業(yè)務所必須具備的法定的前提條件,因而對不具備法定資格的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員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不予認可,二審法院應重新委托鑒定,2. 委托鑒定事項與案件事實無關的,或者委托鑒定事項不明確且鑒定結論與案件事實無關的,應當重新委托鑒定。如果委托鑒定事項雖不明確但鑒定單位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鑒定結論正確的,應確認鑒定結論,避免重新委托鑒定造成的訟累。3. 鑒定結論所依據(jù)的證據(jù)材料未經質證或者鑒定結論未經質證的。作為鑒定結論依據(jù)的證據(jù)材料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的鑒定結論,均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應當進行質證、認證,因此對未經質證的鑒定結論或以未經質證的鑒定材料作為鑒定結論依據(jù)的,原則上應當重新鑒定。但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對一審法院未經質證、認證的鑒定材料,二審法院經過舉證、質證后予以認定的,或者一審鑒定結論雖未質證但當事人提出的依據(jù)不足以將其推翻的,可以不再重新委托鑒定。4. 對鑒定單位超越權限做出的鑒定結論,如對合同效力、責任等的認定,不論其結論是否正確,一律不予認可。5. 鑒定單位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內容的,應當確認其所改變的部分無效。如果所改變的部分如定額標準、取費標準被確認無效后,實際上已否認了原鑒定結論的,應當重新委托鑒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